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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史學者通常會按照“我們覺得合適”的數字定義高利貸,比如20%的年民間借貸利率,銀行借貸利率的4倍等,然后把超過20%的任何借貸均定義為高利貸。這僅僅是人為的一個定義,到底有沒有通過考證,或者是這個定義是否符合市場規律,都不是當時考慮的問題。高利貸這種“非法”的身份,就此被定下來,而對於資金的需求問題,國有銀行和正規地方信用社只從老百姓手里吸收存款,而放貸的要求就相當嚴格。

面對的高要求,嚴規定,真正能從銀行貸到資金的個人有限,但需要資民間借貸金的民間借貸需求沒有變,因此,“地下錢莊”也就應運而生。2月14日,溫州市金融辦公開發布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並表示,在3月1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正式實施,條例和細則對借款人向管理部門報備、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並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將民間借貸提上了法律議程,意味著民間借貸將實現合法化。這是不是有利於中國金融系統的資源設定呢?為此,我們連線了君領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析師。

 民間借貸

 

君領財富的分析師指出:實際上民間借貸與高利貸本身是人為定民間借貸出的兩個概念。以1934年為例,福建、浙江等地的民間借貸利率也就是20%左右,而在寧夏、陜西等內陸省份,其利率達到45%以上,這些同樣都是民間借貸,只是由於地區不同,導致其利率不同而已,其性質是一樣的,它是根據各個地方金融系統發展水平決定的。民間信貸是市場自主發育后的一種嘗試,由市場中資金的需求與供給決定,而在銀行系統中存在的由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帶有主觀意識的,由政府規定。民間借貸推出了金融系統,使民間借貸轉入地下,逼迫老百姓找地下錢莊借錢,將付出更高的利息,因為面對更高的使用成本和違規成本,即使出現違約現象,也沒有辦法搬到臺面上進行解決,因為本身就被定義為違法的事情。

央行溫州中心支行調查顯示,“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其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溫州地方政府也證實,當地民間借貸規模占民間資本總量的1/6左右,相當於溫州全市銀行貸款總額的1/5,禁而不止,成為常態。

 

 

君領財富的分析師最後指出:面對一些心黑,放貸品行差的放貸者,政府干預,將其禁止,的民間借貸確有助於金融市場的管理,但在禁止的同時,並沒有給老百姓找到一條新的解決資金的渠道。這次《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出臺,是政府對民間借貸管理身份合法性的確認,即使借款金額、借款人數等有所規定,依然是國家層面對民間金融操作的承認。可緩解一些民營企業家的資金緊張民間借貸,又可保障資金充裕者通過民間融資渠道,獲得比錢存銀行更多的收益。其實,對民間借貸管理最好的方式是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資訊的分布機制,對各個地區存在的信貸利息進行統計,將其一一公布,攤在公眾的視野內,不但能加快資訊的民間借貸流通,也能降低民間信貸的交易成本,豐富多元化融資渠道,有利於完善金融市場,破解體制機制弊端,釋放金融改革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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